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醴陵市新国联电瓷有限公司、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2960号
申请人:醴陵市新国联电瓷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玉瓷路花园庵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61715954D。
法定代表人:黄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林子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88226808F。
法定代表人:李艳丛。
申请人醴陵市新国联电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2882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10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262882元的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882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35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优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海波
书 记 员 谢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