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21民初202号
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882268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高俊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462321.3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21068.48元(2013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华润建平龙杨、卓新固本风电场集电线路改造工程跌落熔断器及附件更换、接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集电线路改造工程跌落熔断器及附件等所需产品,并由原告组织劳务施工;合同总金额835168元(扣税29246.63元),应付金额为805921.37元。2012年10月5日,原告施工的电场技改项目竣工,并经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华润建平风电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末次结算单”,一致确定原告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805921.37元。被告尚有462321.37元款项未支付。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致“往来款项询证函”,并经被告签章确认。但是,直到现在被告仍不向原告支付尚欠款项,已经严重逾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诸法院,望人民法院如判所请。
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工程欠款没有异议。因葛洲坝电力公司至今未付我项目工程款,导致我司对原告的欠款无法支付,且原告办理的竣工验收单,华润业主以签字不全为由不予办理竣工结算,此项工作还需原告同业主单位办理验收单补签手续。针对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我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华润建平龙杨、卓新固本风电场集电线路改造工程跌落熔断器及附件更换、接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集电线路改造工程跌落熔断器及附件等所需产品,并由原告组织劳务施工;合同总金额835168元(扣税29246.63元),应付金额为805921.37元。2012年10月5日,原告施工的电场技改项目竣工,并经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华润建平风电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末次结算单”,确定原告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805921.37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43600元,被告尚有462321.37元款项未支付。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致“往来款项询证函”,并经被告签章确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由《华润建平龙杨、卓新固本风电场集电线路改造工程跌落熔断器及附件更换、接线施工合同》、华润电力风能(建平)有限公司风电场设备技改竣工验收单、末次结算单、往来款项询征函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及时偿付原告工程款。因原告与被告间对支付利息损失未约定,故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从主张之日起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北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62321.37元并自2018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计4817元,由被告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