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仲,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直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因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属本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仲裁裁决的执行标的额符合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23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吴立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