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684号
原告: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
被告:金坛区尧塘盛源宾馆,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公路花园中心大街3-18号。
责任人:周利忠。
原告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尧塘盛源宾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元(已减半),由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邹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