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4552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西林镇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宝第花苑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生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春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