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82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中路X号汇贤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在监狱服刑。
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4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定:1、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2、作价为378501.4元的扣押物品(详见附表)发还被害单位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3、被告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721.15元、英镑180.50元发还被害单位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4、被查封的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8幢911室房屋及奥迪Q7车辆在清偿完相应抵押贷款后应退赔被害单位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5、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退赔。逾期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划拨给申请人;房产因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完毕,且有住房公积金,暂不宜处置房产;车辆的车贷清偿完毕后,已给付申请人;扣押物品已给付申请人;纪俊欠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0万元在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纪俊将这10万元给付了申请人;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已加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3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