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催字第142号
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西门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纪伟毅,该公司董事长。
申报人常州市沙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E5幢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因其所持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103000522562008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广亚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鑫融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一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市沙金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