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财保61号
申请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33259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直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13120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1万元。2019年8月2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常州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