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00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鸿源路1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FWE9U。
法定代表人:谢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亚,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11862T。
法定代表人:LIWENHUA(李文华)。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