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242号
原告:镇江安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潘宗路41号鑫鼎茂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潇潇,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劲,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镇江安博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安博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2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2元,由原告镇江安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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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祁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