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344号
原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5685323266J,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潘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696711862T,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LIWENHUA(李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文,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峰,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丽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文、顾伟峰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以被告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02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人民币10722元,由原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