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26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1号厂房1层至3层、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26976。
法定代表人:张志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11862T。
法定代表人:LIWENHUA(李文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78863.08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78863.0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