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117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1号厂房1层至3层、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26976。
法定代表人:张志浩。
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11862T。
法定代表人:LIWENHUA(李文华)。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2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10×××7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78863.08元的财产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89×××6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78863.08元的财产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常熟新颜支行STZF30×××5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78863.08元的财产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常熟支行51×××5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78863.08元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