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东方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7361号
原告:常熟市东方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9594345M,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湖村村。
法定代表人:何惠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龙,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微婷,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11862T,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号。
法定代表人:LIWENHUA(李文华)。
原告常熟市东方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全波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东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常熟市东方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东方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945元,由原告常熟市东方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东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