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能电瓷有限公司

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华能电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71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坪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喜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华能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锡沪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华能电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苏0205民初7146号民事裁定书,对强联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依据该裁定对强联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强联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J×××××、赣J×××××的汽车以及坐落于江西省萍乡市、涣山村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强联公司以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已足额被冻结35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的汽车以及房产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强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J×××××、赣J×××××的汽车以及坐落于江西省萍乡市、涣山村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修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双
书 记 员 过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