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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与比彼西(无锡)绝缘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与比彼西(无锡)绝缘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379号
原告无锡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兴路北、胶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比彼西(无锡)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锡沪东路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祥公司)与被告比彼西(无锡)绝缘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祥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已由安祥公司预交),由安祥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