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贝特过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贝特过滤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贝特过滤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元,减半收取2955.50元,由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贝特过滤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