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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贝格勒环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贝格勒环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0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民初字第393-3号
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游县城南工业新城兴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贝特过滤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44元,减半收取5372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492元,由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