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汉民催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20005324936627、出票时间2014年10月22日、到期时间2015年4月2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44400元、汇票出票人名称:武汉铁路局、收款人名称: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名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账务中心)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02000532493662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