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财保339号
申请人:青岛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嘉鹏
被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中电万潍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电万潍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758.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037071602040200038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758.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