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奎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万潍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德文,本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本单位职工。
第三人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洪波,山东*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万潍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