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商初字第0102号
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潍坊万潍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万潍热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