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807号
原告:江西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539746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标根,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910091376。
被告:***,女,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西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华昆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华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3元,被告***负担51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