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财保87号
申请人:四川**真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珣,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真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建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存款予以冻结、绵竹市农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土门镇罗梵村九组土1幢、土2幢、土3幢楼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监证***,竹国用(2006)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真空装备有限公司出具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02512802021000038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真空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建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存款予以冻结、绵竹市农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土门镇罗梵村九组土1幢、土2幢、土3幢楼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监证***,竹国用(2006)字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两项累计冻结、查封金额为27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7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真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