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恢80、82、83号

申请执行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

法定代表人:蔡明宝,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桃源街。

法定代表人:蔡明宝,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坤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12执恢80、8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