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恢80、82、83号
申请执行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
法定代表人:蔡明宝,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桃源街。
法定代表人:蔡明宝,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坤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12执恢80、8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