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德集团有限公司

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昆仑中奥能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1172号
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中昇街2345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奇,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昆仑中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金雀山东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辛本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昆仑中奥能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17元,由原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丽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