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543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职务:经理。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4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458000元。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存在所诉被告不明的情况,故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45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458000元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奥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458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