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民初26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辽阳县奥德燃气输配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商业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中昇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县奥德燃气输配有限公司、被告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00元,减半收取4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东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