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商初字第77号
原告山西汾阳丰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汾阳市汾介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万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大***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汾阳丰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大***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汾阳丰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汾阳丰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山西汾阳丰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怀平
审 判 员 田启荣
代审判员 贾文锦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亢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