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大宇舜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寿光市大宇舜龙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县佳缘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中中法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大宇舜龙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寿光市金光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县佳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地址祁县东观镇太茅路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寿光市大宇舜龙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祁县佳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光市大宇舜龙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县佳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如有纠纷应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起诉方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妥,上诉人寿光市大宇舜龙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寿光市大宇舜龙农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祁县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