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0408执516号之一
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青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8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邯郸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8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英军
书记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