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24民初755号
原告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元,减半收取计13047元,由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金凤
法官助理 牛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