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8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顺达沥青加温机械厂,住武城县肉联厂院内。
投资人:尹书廷,厂长。
被执行人: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辛庄营乡****。
法定代表人:院志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顺达沥青加温机械厂与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428民初字1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