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城县顺达沥青加温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河北通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8执保622号
申请人武城县顺达沥青加温机械厂。
被申请人河北通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顺达沥青加温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河北通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通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通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殷树亭银行存款2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武城县顺达沥青加温机械厂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