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源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4民初378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永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街道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
被告:陕西源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永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源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都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