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筑信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129号宏府麒麟山小区10号楼东侧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余少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御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200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龙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200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晓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筑信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御龙商贸有限公司、延安龙兴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予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47014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
执行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南有强
审判员 黄延峰
审判员 李长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