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0517号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80。
法定代表人:柳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世融嘉轩,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0元(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 理 李雨菲
书 记 员 陈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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