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6900号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745017480。
法定代表人:柳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476663187689。
法定代表人:卢春明,总经理。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15日,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HY201703-01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其为被告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工业园区的厂房提供钢结构工程施工、制作、钢结构安装劳务服务。合同签订后,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交付了合格的工程。2019年2月8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其45万元工程款未付。2019年10月7日,其与被告签署《还款协议》,约定上述工程款转为欠款,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其4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能归还上述欠款,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5万元;被告支付利息508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从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被告支付违约金9万元;被告支付律师费2.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其与被告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还款协议》,据此双方之间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此适用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未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扶风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扶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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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赵 苗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赵苗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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