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1229号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风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柳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春明,任总经理。
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兴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向原告出具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超过7日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司法救助,致使本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永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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