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9民初1-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顶端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XX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恒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林,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度假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柳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旸,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顶端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陕0629民初1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顶端果业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川县XX园区XX路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56号]登记手续,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陕西顶端果业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供其公司所有的法国迈夫果蔬清洗分选机一套和法定代表人之妻王亚玲名下位于洛川县凤栖小区(商品)住宅房两套,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顶端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陕西顶端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法国迈夫4.0智能蔬清洗分选机一套,期限一年。
二、查封王亚玲名下位于洛川县凤栖小区(商品)住宅房两套(4号楼C座5层东南户、西南户),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更、变卖。
三、解除对陕西顶端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川县XX园区XX路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洛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56号]登记手续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顶端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明治
人民陪审员 吴 媛
人民陪审员 张晓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