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法院
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629执981号
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东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9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川东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16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川东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案件款50000元。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29执9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12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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