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富尔顿国际财富中心C座1幢1单元1404室。
法定代表人:柳波。
原告***与被告陕西辉源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思凡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