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泰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5669号
 
 
原告:陕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御溪望城4号楼25层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7907679774。
法定代表人:鲍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亮,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原告陕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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