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鑫钢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鑫钢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02712.1元人民币,并将案款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泰鑫钢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85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