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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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24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居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吕枫,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中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2764054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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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并依据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吕枫及江西中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8元,减半收取计6094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少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