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5708号
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文新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滨河大道***号框架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侯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斯巴复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1日,其与被告签订《XXX》,约定被告租赁其位于XXX区XXX园XX大道XXX号框架结构的联合车间厂房第1、2层使用,每年租金和物业费用合计2014320元,租金及物业费用按6个月支付一次,每年12月31日、7月1日前被告应当向其支付下一个半年租金和物业费用1007160元。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时向其足额支付租金及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向其支付应缴纳金额1%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用1007160元,被告应当在2018年7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于2018年7月9日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用50万元,剩余507160元租金及物业费用至今未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用507160元;2、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50万元(按每逾期一天,向其支付应缴纳金额1%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后续违约金按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西安XXX区管委会之间签订的《XXX》第八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告已达成了仲裁协议,故本院对此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