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3682号
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3699号。
法定代表人文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国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61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