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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3308号
原告: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幸福大街博杰华城。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大街899号同美酒店A6016.
被告: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大街899号同美酒店A6016.
原告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尧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原告黄骅市赫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