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3810号
申请执行人:***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
被执行人:***,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以(2021)鲁0983执保10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