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890号
原告:陕西马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秀涛。
委托代理人程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露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马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马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马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马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尚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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